【招商干货】铜官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一)
| 招商动态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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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和7月5日,本网陆续分享了《铜官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真金白银”相关奖励政策具体内容,本期继续分享“支持重点(三)现代服务业中的金融业和商贸服务业”政策。
(三)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
16.加快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税收入我区金库且在集聚区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对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立银行,给予购买价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购买500平方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购买价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立上述机构,两年内按租金价格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搬迁至金融集聚区,且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年内按照租金价格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7.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限2人),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给予以下资金支持: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可用财力给予100%奖励,第三年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8.凡新注册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前两年按照80%给予奖励,第三年同比例减半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前两年给予100%奖励,第三年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9.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且依法合规经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代偿的,由区财政局按10%给予风险补偿,代偿损失追回的同比例退还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20.对经行政许可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典当)公司、投资公司,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当年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70%给予奖励,增量部分100%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21.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1)对我区前3家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的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报会在审后给予50%奖励、成功发行股票后再给予50%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2)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政策:已完成股改的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再申请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股改完成、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助奖励的20%;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补助奖励的30%;成功挂牌后补助奖励的50%。
(3)在新四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市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政策:已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再申请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未完成股改挂牌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2.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发行额度0.5%、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商贸服务业
23.鼓励商贸流通企业扩大规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批发企业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零售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零售额增长15%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零售额增长15%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额增长15%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额增长15%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4.鼓励企业“个转企、新进限”。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新实施“一套表”直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享受市有关政策基础上再配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比例两年分步到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5.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6.支持集聚发展。对申报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项目集聚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的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27.促进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查认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征地款)的项目给予总投资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下期“招商干货”继续分享“支持重点(三)现代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业、楼宇经济、外向型经济和物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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