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干货】铜官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二)
| 招商动态 |2016-07-12
6月29日以来,在“招商干货”栏目中,通过中国市县招商网智慧招商平台三期分享,您对《铜官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应该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了吧。为了切实刺激和促进本地新兴产业发展,铜陵市铜官区的相关优惠政策确实都见“真金白银”,本期继续分享“支持重点(三)现代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业、楼宇经济、外向型经济和物流业”政策。
电子商务
28.大力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对年在线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在线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29.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申报单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国家和省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30.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区属企业,在线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楼宇经济
31.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入驻楼宇。对新招商引资入驻楼宇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按企业贡献率核定,当年度形成区级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区级可用财力的25%给予奖励;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35%给予奖励;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2.支持发展特色楼宇。对新认定为“特色楼宇”、“亿元税收楼宇”的,给予业主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特点入驻特色楼宇的企业,给予房屋租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驻特色楼宇的企业给予年度形成区级可用财力50%的资金奖励支持,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3.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投资新建、改建长度300米(含)以上或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书刊音像街、珠宝展示街、婚庆特色街等),给予投资主体(或招商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4.支持特色街区发展。凡经国家、省、市、区新认定的以服务业为主题的特色街区,或以文化产业为特征的特色园区,给予投资主体(含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特色街区内企业采取集中支付,并能将营业收入集中上报进限上企业的,(除市级奖励外)一次性奖励运营企业2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5.支持商业综合体去库存。商业综合体自主对外招商且营业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70%以上且集中支付上报进限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6.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其办公用房租金的50%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装修补助。支持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对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增值额达5%的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37.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建设。对利用闲置楼宇改造为符合行业标准的养老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投入运营入住率70%以上,按改造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前三年给予租金的50%补助(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补助),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外向型经济
38.支持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年度有外贸进出口实绩的区属企业,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超过上年度部分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39.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展会。对于企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每个展会给予其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物流业
40.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我区纳税的物流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前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7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41.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当年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42.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当年实际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和基建工程投资),且实施总部集中结算的平台企业,给予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下期“招商干货”继续分享“支持重点(三)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及旅游业”政策。
END